吳福青一審被判13年自稱冤案已經提起上訴
2008-02-13 17:25:15
. ?。劬┖饩W訊]本所律師作無罪辯護的玉環(huán)人大副主任吳福青被控受賄一案,黃巖法院一審按有罪定罪,處刑13年. . 據《臺州商報》署名" 弘法丹丹"的作者報道:原玉環(huán)縣人大副主任吳福青在擔任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城關辦事處黨委書記時,于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節(jié)期間先后4次分別收受陳某某等人行賄的人民幣40萬元。經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2月1日下午依法判決被告人吳福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 被告人吳福青原系玉環(huán)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臺州市三屆人大代表,玉環(huán)縣十屆人大代表。200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經審理查明,2004年,玉環(huán)縣某塑膠廠、玉環(huán)縣某鍛壓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yè)從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城關辦事處城東村非法購買了140余畝灘涂。為了使非法購買的土地納入珠港鎮(zhèn)城關辦事處下屬玉環(huán)縣城關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前身為玉環(huán)縣機電工業(yè)園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用地安排,通過審批辦理相關權證,其中6家企業(yè)共同集資30余萬元作為活動經費交給陳某某。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陳某某到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被告人吳福青住處,將其中的20萬元送給時任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城關辦事處黨委書記的吳福青,吳予以收受。 同時查明,200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浙江某動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為感謝時任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城關辦事處黨委書記的被告人吳福青在其企業(yè)用地申請中的幫助以及為日后能繼續(xù)得到吳福青的關照,到吳住處送上人民幣3萬元,吳福青妻子予以代收。2007年三四月份,有關部門調查玉環(huán)縣城關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安排,吳福青和妻子共謀后,由妻子將3萬元退還給葉某某(檢察機關已另案追繳)。 又查明,2006年八九月份的一天,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城關辦事處工作人員邵某某為感謝時任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城關辦事處黨委書記吳福青在其工作調動上的幫忙,借吳福青的女兒考上大學之機,在吳的辦公室送給吳人民幣2萬元。吳予以收受。 另查明,2006年下半年,孫某某為了在玉環(huán)縣文旦大道綠化工程招標中得到當時兼任文旦大道整治指揮部總指揮吳福青的關照,找到吳,吳予以允諾,并主持指揮部會議推薦孫某某參股的企業(yè)直接入圍,后孫參股的浙江某園林市政有限公司中標。200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為感謝吳福青的幫助及在文旦大道工程款的結算和生態(tài)公墓征地等方面能繼續(xù)得到吳福青的關照,孫某某到吳家中送給吳15萬元人民幣。吳予以收受。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福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 吳福青不服判決,認為完全是個冤案.已經向臺州中級法院上訴.以下是他的上訴書.讀者可以對照判決進行分析.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吳福青,男,1960年10月生, 住玉環(huán)縣珠港鎮(zhèn)城關雙港路 上訴人不服黃巖區(qū)法院(2007)黃刑初字第864號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黃巖區(qū)法院(2007)黃刑初字第864號判決,對兩次庭審中已經發(fā)現的大量疑點和刑訊逼供的錄像視而不見,重口供而不信客觀證據,對我的所謂“受賄”事實完全是按違法審訊獲得的口供和關證人獲得的“證言”進行確定,判決完全是一個冤案。請求二審法院傳所有證人到庭進行對質,重視有無行賄款來源的審查、和有無我受賄款去向的審查,重視客觀證據的審查,判決我無罪,還我以清白。 一、 一審定罪的我的有罪供述口供是違法取得的 經過一審的庭審,已經可以證明我受到了嚴重的逼供、誘供、套供、騙供。所謂受賄金額和細節(jié)都是審訊人員引導和逼取的無中生有的事。只有葉彩嬌的3萬元是我愛人不知禮物中有錢誤收而事后退還的,其他3筆37萬是根本沒有的。我的口供的虛假性,一審中已經充分展現,從審訊提單、審訊時間、椒江和青田的兩次突審時間,審訊錄像,都可以證明。我向臺州檢察長寫信喊冤,招來的是押到青田看守所突審。 二、 一審證人都是被關押作證并沒有一個證人到庭質證 我在一審中一再申請,我的律師一審中一再要求并書面申請,陳海陽、孫一鵬、邵英松等證人出庭質證。檢察機關利用權力對他們取保候審不讓他們一個人出庭。然后在法庭上利用關出來的“證言”來指控我。庭審中開示所有證言可以看出,都是反復引導才吻合的。證言都有兩種說法,一審全部按我有罪角度采信。我的律師申請調取集資帳本等可以證明我無罪的證據,檢察院也不提供。 三、 行賄人的錢來源無法落實 (1)陳海陽20萬行賄款沒有來源,根據控方證據,8家企業(yè)約定集資32萬,只到位18萬,有口供和記帳憑證證明了18萬用于二年多搞公關的去向,有的受賄人已經被抓,去向證據確鑿,根本沒有20萬可以送給我;我不是土地局長,18萬集資款送給我一個人20萬不合基本的情理;送錢的時間指控為半年中的某一天太荒唐,各人口供在地點、在場人、酒店、錢的形狀沒有一個細節(jié)對得上;(2)孫一鵬平時幾千元都是借的,企業(yè)又沒有給他出錢,也沒有同意他送我錢,他也沒有在工程中一分得利,他憑什么送出15萬?他的15萬是哪里來的?檢察院查到底也查不出來源。這樣的事憑關出來、嚇出來的口供和“證言”就定我受賄? 四、 我“受賄款”的去向無法落實 (1) 陳海陽20萬錢的去向同我被逼出的口供所稱的銀行存款查證無法印證,去向沒有證據;我一年后買房的錢都有合法的來源庭審已經查明。(2)檢察院沒有查到孫一鵬的15萬錢的我家收到后的去向;他們是把我家經濟線索、銀行存款都徹底查過的。這樣兩筆巨款為什么會沒有著落、無影無蹤? 五、 行賄受賄的事實可能性謬誤百出 (1)陳海陽的20萬,8家企業(yè)集資(也就是一審認定的一批證人)是在2006年9月,行賄指控、和一審判而確定我是2005年11月受賄,相差一年,完全對不上。(2)孫一鵬送15萬元問題。中標工程量只有210萬,企業(yè)利潤最多只有20萬,孫只是拿點介紹費的人,分給孫最多幾萬元,而且到案發(fā)時他一分也沒有拿到,不可能個人為企業(yè)為這樣的小工程給一個人先送出15萬元;工程是中標企業(yè)做的,工程款都是企業(yè)收,孫沒有實際收入,“掛靠”沒有事實證據,中標企業(yè)沒有同意孫掛靠,沒有出一分行賄錢,沒有同意和暗示孫給我送錢,工程款沒有到位,利潤一分沒有產生,孫沒有經濟能力;我不是招標小組成員,不是中標的關鍵人物,只起個推薦作用,也不可能給我送15萬;各人口供中送錢收錢的地點、在場人、錢的形狀同樣沒有一個對得上。(3)邵英松原系鎮(zhèn)辦事處黨辦主任,想去工辦當主任,結果去當了企業(yè)的辦公室主任,職務是往下走,檢察指控我把他從辦事員提拔為公司辦公室主任因此送2萬元,同事實完全不符,“權力幫助”根本無法成立。邵英松根本沒有給我送過2萬元。 六、葉彩嬌的3萬定性受賄錯誤 葉送時,我不在家,我妻收煙酒時不知內有現金,發(fā)現后即打電話要葉某開車回來拿回去葉某不肯。在我被立案調查前四個月已經主動送到葉的工地退錢,拒賄事實清楚。一審認定我是為了逃避打擊,這是張冠李戴。查別人的事怎么會觸動我逃避打擊?四個月前我怎么會知道自己會蒙此冤獄?別人出事的觸動相當于中紀委通告觸動一樣,不是為逃避打擊。這樣的情節(jié)連黨紀都不可能處分,刑罰豈能追究? 綜上所述,我的冤情是一目了然的。我的兩位辯護律師在一審的《辯護詞》中已經充分指明了對本案的疑問,表達了我的冤情。請二審法庭仔細審查。四筆事實三筆情節(jié)虛假,一筆法理上不構成犯罪,我是無罪的。但是,在當前的環(huán)境下,在紀委、檢察機關的這種強勢公權下,法院的審判根本無法真正把好最后的事實關和法律關。一切都如原先定好的。開庭、審看錄像,對于防止冤假錯案發(fā)生,起不了絲毫作用。這樣的審判確實讓人心寒!作為被告,我只有相信法律,用好法律賦予我的上訴權,寄希望于二審法院能夠客觀公正審理本案,真正查明事實,還我以清白。我請求二審公開開大庭審理本案,傳陳海陽、孫一鵬、邵英松三個證人當庭對質;向檢察院調取我的律師一審中已經申請調取的被檢察院隱瞞的可以證明我無罪的證據,進行扎實的審理。讓人們對法律還能樹立一點信心。 此致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福青 200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