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免费观看一区二区_亚洲中字幕日本一区二区三区_婷婷综合五月中文字幕在线_日韩高清亚洲日韩精品一区

上海電信和澳籍華人方德成經營國際IP電話案

2004-03-29 22:49:57

[簡介]本所受理的澳籍華人方德成涉嫌非法經營國際IP電話案,上海市第一檢察分院指控的非法經營額高達1766萬元。而本所陳有西、周云兩位律師依照刑法總則“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原則,作了無罪辯護。案經上海一中院春節(jié)前開庭審理后,三個多月不能下判。上海《民主與法制時報》以《法庭上直指某司法解釋違法,杭州律師叫板最高法院》為題作了頭版頭條長篇報導。該文網上轉載后,引起京、滬法院、檢察院、律師、學術界人士的普遍關注。中國政法大學發(fā)來專函邀請要進行專題研討。3月20日,華東政法學院率先召集上海、浙江、江蘇三省市的檢察院、法院、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進行了專門的《經濟違法行為的刑法介入》大型研討會,華政教授蘇惠漁、游偉、楊興培、上海大學教授徐逸仁、復旦教授陳浩然、交大教授張紹謙、上海社科院法學所長顧肖榮、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高級法院的研究室、刑庭負責人、起訴處長、浙、滬著名律師等50多位刑法專家到會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在司法界及法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本案一審法院判決方犯罪成立,處刑五年,并對單位處罰金.方不服,律師幫其進行了無罪上訴. 這里公布的是: 1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給檢察院的函 2一審辯護詞 3二審上訴書 1關于要求慎重審查方德成案 并對非法經營額進行重新鑒定的 律師意見書 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方德成的委托,由我們擔任其起訴審查、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人。通過研究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會見和調查取證,我們認為該案公安機關偵查中,理解法律有誤,認定犯罪責任不明,若干方面存在重大疑問。為協(xié)助貴院慎重把關,做到實事求是、不枉不縱,特提出以下幾點律師意見,請貴院在審查起訴時予以分析考慮。 一、 關于本案是否共同犯罪問題 及方能否定為全額責任問題 《起訴意見書》清楚地表明方是租用上海電信呼叫中心的設備進行IP電話業(yè)務,且收了方100多萬的租費。我們有證據(jù)證明是上海電信呼叫中心在實際負責日常通信的維護,并在合同意向書中明確書面表示是可以經營IP電話的。很顯然,根據(jù)這些證據(jù)主犯應為上海電信呼叫中心。方只是作為海外人士承租人不明真相的共犯而已。現(xiàn)在光追究方,上海警方有丟卒保車之嫌。據(jù)犯罪嫌疑人方德成的交待,其是經人介紹認識上海電信呼叫信息服務公司(下稱電信呼叫公司),基于對其商業(yè)計劃書(見附件一)、公司負責人的對 IP 電話介紹及公司的信任,信以為真與其簽訂合同,方才實施 IP 電話的代理業(yè)務。上述商業(yè)計劃書開宗明義:“電信呼叫公司為加快發(fā)展,……籌集資金加快平臺建設,……請上海市電信公司幫助解決平臺和話房場地、電信配套資源、電信企業(yè)內部優(yōu)惠政策等事宜,由電信呼叫公司發(fā)展…… IP 電話等電信增值業(yè)務?!绷硗膺€載明:“電信呼叫公司是一家由上海市電信公司所屬上海信息產業(yè)有限公司和上海銀證電信服務有限公司合資的、唯一代表上海電信對外經營商用 CALL CENTER 業(yè)務的信息服務公司,主要從事企業(yè)客服中心外包服務。” 2002 年 1 月,上海電信呼叫公司機房成立,準備由原先 168 聲訊搬入,因為是模擬線,不是數(shù)字線,上海電信呼叫公司建議方德成進口 15 萬元 IP 電話設備,最終因方某未同意,而由上海電信呼叫公司自行購買,用于國際 IP 電話經營活動。這一鐵的事實證明了呼叫中心是共同進行了非法經營行動的。且應負主要的責任。 另外總控機房技術員是上海電信呼叫公司安排的陳某,由其負責語音調試的技術工作,期間直接同澳大利亞接入方一直保持聯(lián)系通話。方德成反而是從未通話和從不具體經營的。 2002 年 9 月,上海電信呼叫公司被查處時,才通知方某停止經營活動,并對方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更可以證明是其控制了主動權,其才是真正的為了謀取主要利益而明知故犯者。 期間方某支付給上海呼叫公司 100 萬余元。 上述事實均表明,上海電信呼叫公司業(yè)已與方某共同實施了上述經營國際電信來話業(yè)務行為,包括最初的犯意萌生和授意,期間的直接控制,并從中獲利。 上海電信呼叫中心未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國際電信業(yè)務經營資格,從事國際電信經營活動,其上述行為構成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信息產業(yè)部、公安部、國家工商局 2002 年 11 月 6 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若其具有電信業(yè)務經營資格,則依據(jù)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 2003 年 4 月 22 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yè)務犯罪案件聯(lián)席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獲得國際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明知他人非法從事國際電信業(yè)務,仍違反國家規(guī)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權等手段,為他人提供經營和技術條件,利用現(xiàn)有設備或另設國際話務轉接設備并從中營利,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故上海電信呼叫公司無論如何無法擺脫干系。作為一個海外華人,對不了解中國法律的方某采取這樣的追究方式,丟卒保車,國際形象是不好的,也是無法這樣操作的。要么都按行政違法進行處罰;都不追究;如果一定要追究,必須退查追加漏罪一起起訴。 二、 關于犯罪事實和經營額的鑒定問題 即使按有罪起訴,本案主要的證據(jù),即經營額的鑒定方法和鑒定依據(jù)是錯誤的。無法作為起訴證據(jù)使用。 (一)通話總時長的確認 1 、 2000 年 11 月 30 日開始為 16 條線, 2-3 月后,開始做 32 條線。唯有 2002 年 4 月至 2002 年 9 月(停止經營)期間,是 48 條線(模擬電話線)。起訴意見書的認定是錯誤的。 2 、 2002 年 12 月到 2003 年 1 月系由他人在經營,其中有一臺工控機由周慶在使用,有二個月。故起訴意見書所認定的時間存在多算的問題。全額認定為方的非法經營額是錯的。 3、所有經營活動的主要經營者是上海電信呼叫中心,將數(shù)額都算在方的頭上不符合事實,也不公平。 (二)電信資費的計算 起訴意見書認定的造成國家電信資費損失依據(jù)的計算方法是完全錯誤的。是因為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失誤。 1、依據(jù)信息產業(yè)部和國家計委于 2002 年 7 月 6 日發(fā)布的《關于部分電信業(yè)務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通知》,其中 IP 電話業(yè)務(國內長途、國際及港澳臺通話資費)屬于上述范疇, 各電信運營企業(yè)可在本通知所列項目范圍內結合市場情況自主制定和調整資費標準 。 現(xiàn)起訴意見書所認定的電信資費為每分鐘 0.2604 美元,明顯高于各電信運營商(包括中國電信和中國聯(lián)通)在國外的報價。 2、按最高法院的2000第12號司解釋,來話中通話業(yè)務的非法經營額按“總時長(分鐘數(shù))乘以在合法電信業(yè)務中我國應當?shù)玫矫糠昼妵H結算價格所得的數(shù)額”。起訴意見書表達為“國家電信資費損失達2484642美元”。這一表達是錯誤的?!拔覈鴳谩钡母拍睿且鄢龂夂献鞴镜姆殖刹糠?;“國家電信損失”的概念,是把所有企業(yè)收入都理解為國家收入,也是不當?shù)?。因為中國已經有各種所有制企業(yè),不全是國有企業(yè)。企業(yè)有成本,實際損失同經營額也不可劃等號。 3、本案的IP電話只限中國上海,不能打全國,話費同全國范圍的經營是不同的。按全國的運營價核定也不當。 4、據(jù)方介紹,他實際獲利為十多萬,公安認定是20多萬。而支付給上海電信呼叫中心的話費收入(以租線費名義,由于始終知道其經營IP業(yè)務,實際是共同分成)為100多萬,有發(fā)票為證。因此,方的經營額應為五分之一。起訴意見書全額認定為方的犯罪數(shù)額也是不當?shù)摹? 三、關于法律溯及力和刑事政策問題 方的犯罪情節(jié),從時間上看,確屬我國刑法有此罪名、最高法院有了司法解釋之后,可以追究。但有兩個情節(jié)在本案中要客觀考慮。一是我國IP電話業(yè)務發(fā)展很快,有一個放開的過程,從2000年3月24日《信息產業(yè)部關于開放我國IP電話業(yè)務的通告》,到2002 年 7 月 6 日信產部《關于部分電信業(yè)務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通知》,其中 IP 電話業(yè)務(國內長途、國際及港澳臺通話資費)各電信運營企業(yè)可在本通知所列項目范圍內結合市場情況自主制定和調整資費標準 ??梢娖湔叩碾S意性相當大,標準的改變也很快,作為量刑的標準不得不考慮這種高科技產業(yè)的迅速發(fā)展現(xiàn)實;二是方是對中國大陸法律知之甚少的來華投資者,事先同上海市這方面的高層官員和電信局都經過咨詢,都被告知可以“打擦邊球”進行經營,又是租用上海電信的設備,設備就一直在電信局機房內運行。他根本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我們對一個來華投資(方的主營業(yè)務不是IP電話,其他業(yè)務更大,是為了幫助上海電信呼叫中心搞三產才經營此業(yè)務的)的商人,采取這樣事先不查處和告誡,事后秋后算總帳判刑的方法是不可取的。這是“不教而誅”。我國的刑事政策要注意國際影響和國際形象。 綜上所述,我們辯護律師認為上海市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所認定的部分事實和犯罪主體確定、法律理解、刑事政策上都有可商榷之處 。鑒于此情形,望貴院在審查起訴時予以考慮,嚴格把關。并對《電信資費價格鑒定書》進行重新鑒定。我們的目的是事先提出問題供你們參考。由于對案情沒有你們掌握得細致,因此上述意見不一定都正確。期望貴院重視這些意見,作出穩(wěn)妥的處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 陳有西 律師 周 云 律師 二 OO 三年十二月八日 2澳籍華人方德成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第一審辯護詞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各位法官: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澳籍華人方德成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的第一審辯護人。鑒于本案法人被告“上海南極星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南極星公司)同其個人被控行為行為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責任有所不同,但單位沒有請律師。因此,我們?yōu)槠浔救宿q護時將兼及其單位被控犯罪問題,一并進行辯護。 經過庭前的調查取證和會見,認真閱卷分析了在案的被告交代和相關證據(jù)、證人證言,并對現(xiàn)有的關于涉及本案的國內刑事法律規(guī)范進行認真研究,我們認為本案情況復雜,偵查機關對本案有重大基本事實沒有查明,有重大漏訴事實,適用和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誤,罪與非罪尚難定論。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向法庭陳明被告無罪和罪輕的事實和證據(jù),以便法庭兼聽則明作出正確的判斷?,F(xiàn)就本案事實和適用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請予以充分考慮。 一、 起訴書中部分事實認定錯誤,與客觀實際不符。 (1)不存在租用之事實。 1、從合作關系看 起訴書認定――南極星公司以公司名義“租用”上海電信呼叫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呼叫公司)一節(jié)與事實不符,從起訴書作為定案證據(jù)使用的三份《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試驗協(xié)議》來看,盡管三份協(xié)議皆因內容違法而導致協(xié)議本身無效,但其雙方當初所表達的意思是確定無疑的。無非是:雙方優(yōu)勢互補、分工負責,設備各自投入,分別獲利,實質上是籍此雙方合作關系,而非起訴書上所認定的租用關系。且每份協(xié)議書中均明確約定了合作期限?!白庥谩眱勺职芏嘈C,將實際上的“合作”雙方責任變成了南極星和方德成的單方責任。 2、從后期投入看 另外事實上也表明:上海電信呼叫公司不光投入INTERNET專用接口512Kbps的帶寬、模擬電話線、交換機平臺和數(shù)字中繼線等,還進行了本案非法業(yè)務的專項追加投入。經過是:2002年1月,上海電信呼叫公司機房成立,準備由原先168聲訊搬入,因為是模擬線,不是數(shù)字線,上海電信呼叫公司建議被告人方德成進口15萬元IP電話設備,最終因方未同意,而由上海電信呼叫公司購買,用于國際IP電話經營活動。且自始至終由呼叫公司負責提供技術,具體由技術部經理承擔安裝調試(見公安卷上海公安經偵總隊對上海電信呼叫公司總經理朱漢濤、董事兼副總經理周翕卿、技術部經理的詢問筆錄),這很清楚地證明了是雙方共同進行了IP電話業(yè)務,本案被告只是提供了海外的客戶來源,所有經營行為和技術維護、日常通話管理恰恰是上海呼叫公司進行的。難道這能認定為租用嗎?顯然租用一節(jié)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3、從實際獲利看 事實上也是:合作期間上海呼叫公司從中獲利100萬余元。 上述事實均表明,上海電信呼叫公司業(yè)已與方某共同實施了上述經營國際電信來話業(yè)務行為,包括最初的犯意萌生和授意,并從中獲利。 本辯護人之所以闡述以上事實,借此說明一點:既然雙方為合作關系,共同投入設備經營國際IP來話業(yè)務,為何事后只認為一方即方德成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呢?!一個由雙方或多方共同實行并完成的犯罪行為中不存在一方犯罪,而另外一方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故此,假如構成共同犯罪,須分清其各自所起作用之大小,再定罪量刑。 (2)電信資費計算錯誤 (待復制) 二、從被告人的主觀方面上來看,當初只是抱著打擦邊球心態(tài),主觀惡性相對而言較小,且是初犯,歸案后態(tài)度較好,能如實交代問題。 據(jù)犯罪嫌疑人方德成的交待,其與呼叫公司合作,其是經人介紹認識上海電信呼叫公司,是基于對其商業(yè)計劃書(見附件一)、公司負責人對IP電話介紹及上海電信的信任,信以為真與其簽訂合同,合作實施IP電話業(yè)務。上述商業(yè)計劃書開宗明義:“電信呼叫公司為加快發(fā)展,……籌集資金加快平臺建設,……請上海市電信公司幫助解決平臺和話房場地、電信配套資源、電信企業(yè)內部優(yōu)惠政策等事宜,由電信呼叫公司發(fā)展……IP電話等電信增值業(yè)務?!绷硗膺€載明:“電信呼叫公司是一家由上海市電信公司所屬上海信息產業(yè)有限公司和上海銀證電信服務有限公司合資的、唯一代表上海電信對外經營商用CALL CENTER業(yè)務的信息服務公司,主要從事企業(yè)客服中心外包服務?!北景副桓嫒酥耘c呼叫公司合作,與其對上海電信的資格的信任是不無關系的。 三、關于本案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幾點法理思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罪的罪狀屬于相對空白罪狀,刑法本身并未將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即擅自經營國際IP電信業(yè)務的行為規(guī)定為非法經營罪,僅只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第1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涉嫌港澳臺電信業(yè)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边@一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空白要件的填補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嫌。單位和個人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港、澳、臺電信業(yè)務,情節(jié)嚴重的,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作行政處理。理由如下: 國務院2000年9月25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生效后,其第59條只是將非法經營國際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等四種行為規(guī)定為禁止性行為,且《電信條例》“罰則部分”第68條只規(guī)定了對其他三種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并未涉及上述非法經營行為。即未將其納入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同時,第70條又規(guī)定:“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其二,刑法第225條(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樣必須具備“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前提。依照刑法第96條的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若將所情節(jié)嚴重的“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行為(無論是否行政法規(guī)已將該禁止性行為納入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勢必造成非法經營罪規(guī)制的違法行為過于寬泛,又成為類似于投機倒把罪的“口袋罪”。其三,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應有各自的處罰對象。既然其后出臺的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電信條例》已明確將上述行為排除在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之外,司法機關就不宜介入,而應由行政機關處理。刑罰是最后的制裁手段,刑罰應符合謙抑性原則。因此,不宜對非法經營罪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作過于寬大泛的解釋。其四、上述《司法解釋》制定于2000年4月28日,生效于2000年5月24日,早于《電信條例》(2000年9月25日發(fā)布)的出臺,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之時尚沒有明確的行政法規(guī)作為參照規(guī)定,《司法解釋》第1條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也就沒有相關法規(guī)作依據(jù),《司法解釋》第1條嚴格來說是“無效條款”。盡管對上述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但“否定說”比“肯定說”更符合立法者盡量縮減概括式規(guī)范所容納的外延的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本辯護律師認為:本案存在部分事實認定的錯誤,且存在定罪之法律依據(jù)的不足問題。故請合議庭合議時充分考慮本案的客觀實際,以求法律的公正。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3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上海南極星實業(yè)有限公司,注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朱家橋鎮(zhèn)嘉朱公路1758號,法定代表人方德成。 訴訟代表人徐瑤,女,系上海南極星實業(yè)有限公司出納。 上訴人:方德成(英文姓名FONG TED,護照號碼E7567147,澳大利亞國籍),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于中國上海市,漢族,大專文化,系上海南極星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辯護人:陳有西、周云,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案號:(2004)滬一中刑初字第7號 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兩被告無罪, 或 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非法經營罪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3月23日(2004)滬一中刑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一、上訴人依據(jù)現(xiàn)行的刑法及國務院電信條例,不構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刑法原則,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最高院的無效司法解釋定罪是錯誤的 一審法院定罪量刑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這樣判決無疑超過了《刑法》第225條和第96條規(guī)定的定罪范圍,違反了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是“罪刑法定”基本含義。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法之明文規(guī)定是司法活動的根據(jù)。這里的法,應當是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只有刑法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根據(jù),其他法律不能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而非法經營罪的罪狀描述,《刑法》第225條采用空白罪狀之立法方式。電信非法經營已經有了明確的行政法規(guī),即國務院制訂的晚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電信條例》。這也是《刑法》96條明確限定的可以指引的法規(guī)?!缎谭ā返?6條限定的“違法”,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 《刑法》225條第四款采用了概括規(guī)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钡⒎侨魏螖_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修訂后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這種行為發(fā)生在經營活動中;第二、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三、具有社會危害性,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在這三個條件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最關鍵的。這里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僅是指這些法律、法規(guī)將這一行為規(guī)定為違法行為,而且還應明文規(guī)定對這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電信條例》對本案情形,已經不是空白的,而是有了針對性的規(guī)定。 其第59條只是將非法經營國際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yè)務等四種行為規(guī)定為禁止性行為,并在第68條規(guī)定了對其他三種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對經營國際IP電話,只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沒有規(guī)定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70條又規(guī)定:“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相反,最高院的關于非法經營電信業(yè)務犯罪的司法解釋,在解釋時還沒有《電信條例》,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指引空缺,擴大了定罪解釋,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而在解釋之后,國務院的《電信條例》又否定了其將本罪類同行為作為刑事追究的解釋,只能追究行政責任。因此,無論從《刑法》225、96條規(guī)定的權限看,還是從法律規(guī)范等級看,還是從新法優(yōu)于舊法看,這個“電信犯罪”的司法解釋,相對于本案情形,都是不能適用的。法院必須保護憲法規(guī)定的法制原則的統(tǒng)一,而不能因為最高法院是自己的上級,明知其錯誤的解釋也照樣適用。法院也要克服“部門保護主義”,要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要忠于法律,而不是忠于最高法院,更不能明知其錯而照樣適用。 因此,一審判決是錯誤的,其原因是沒有正確對待中國成文法國家的法律規(guī)則,認為錯在最高法院,自已即使判錯了也沒有責任。更何況上海以前已經判過這類案,怕影響前案,因此將錯就錯,一錯到底。這不是實事求是的審判理念所要求的。同法院自身一直追求的“罪刑法定”、“依法辦事”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馳的。 二、一審判決故意回避辯護律師指出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要害問題,回避遺漏本案主要犯罪人的漏罪問題,曲解并夸大律師對司法解釋的認可,對辯護意見不敢直接分析評判,明顯司法不公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在一審中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本案適用法律上即無法定罪。無法定罪的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越權無效。一審判決在引述“辯護意見”中,在判決理由“本院認為”中,全部都故意回避了這個要害問題。反而在犯罪數(shù)額的分析中,曲解律師意見,好象律師認可最高法院這個解釋的效力。其實,上訴人的辯護律師根本沒有認可本罪適用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效力,而是按事實和其他證據(jù)指出本案的犯罪數(shù)額的證據(jù)和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計算都是錯誤的,不能認可的。同時更為嚴重的是,對律師指出的本案遺漏了真正的主犯上海電信呼叫公司的重大事實不清問題,一審判決書根本不敢評判,對如此的漏罪問題故意視而不見,放縱主要違法者,充分體現(xiàn)了司法不公的事實。本案本應要求檢察撤訴退查后,發(fā)出司法建議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將上海電信呼叫公司列為共同主要被告,才可能有公正的判決。因為即使按最高法院的錯誤解釋,罰金也是按非法所得的一到五倍來判的。而本案中“非法所得”,本案證據(jù)和法庭調查都已經證實,上海電信呼叫公司非法所得有110萬,恒通經理石玉有10萬(公安已經追繳截留此款,沒有隨案移送審判,這也是違法的),兩上訴人只有10萬,現(xiàn)在由于沒有把上海電信呼叫公司列為被告,一審居然將應該判到該兩個公司頭上的罰金110萬判到了上訴人的南極星公司頭上,還有比這更司法不公、更可笑的事情嗎?這難道是神圣的中國法律?另外,本案的主要違法人是上海電信局控股的呼叫公司,對我的犯罪數(shù)額的鑒定居然又請上海電信局進行,把罪都判到我頭上,把數(shù)額都認定到我頭上,鑒定人自己的下屬控股公司不用追究,中國的法院能這樣偏向辦事嗎?能叫這樣的主體來鑒定嗎?司法公正何在?法院還講不講理? 三、一審判決重大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無效 一審法院既然采信了南極星公司與電信呼叫公司彼此之間簽訂的三份《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試驗協(xié)議》,認定雙方系合作關系,共同實施同一行為――共同投入設備經營國際IP來話業(yè)務,加上恒通公司石玉教授的積極參與和鼓動,而且主觀上都是明知的,那么,按照中國刑法“共犯”的明確定義,上海電信呼叫公司和恒通公司是無論如何逃脫不了責任的。緣何僅僅追究本案被告人一家的刑事責任?!一個由雙方或多方共同實行并完成的犯罪行為,不存在一方犯罪、而另外一方不構成犯罪的情形。而且這另一方是得到絕大部分110萬非法所得的一方、了解中國電信規(guī)定的一方、掌握電信政策的上海電信局控股60%的一方。這樣的事實,法院故意包容視而不見,光判我這個外籍人,“丟卒保車”司法不公也太明顯了。這樣的司法不公何以面對天下?僅此情節(jié),就構成了本案重大事實不清和漏訴現(xiàn)象,尤其是對一個涉外刑事案件,將造成嚴重的消極影響。故此,本案的犯罪主體和犯罪責任必須重新認定,不能按現(xiàn)有起訴事實定罪量刑,假如構成共同犯罪,須分清其各自所起的作用之大小,再定罪量刑。本案的正確做法是對上訴人宣告無罪,由電信部門對上海電信呼叫公司、桓通公司、南極星公司查明責任一并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認為犯罪,也必須發(fā)回重審,把其他兩個犯罪主體同案偵查起訴。 四、本案罰金刑適用同樣錯誤,應當撤銷 本案上訴人實際非法所得扣除支付給上海呼叫公司110余萬元和支付恒通公司石玉10余萬元之外,僅剩余10萬余元。因此,即使按刑法所規(guī)定的非法所得的五倍處罰,也不可能是一審判決書所處罰的數(shù)額。現(xiàn)在的處罰是張冠李戴,上訴人代人受過。其原因,是執(zhí)法不公造成的故意遺漏違法主體。作為法院,必須正視這一稍有常識的人都明白的問題。讓自己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我回國經商,由于缺乏法制觀念,不了解中國不經告知、不經檢查糾正和行政警告,就可以一步到位把人判刑的規(guī)定,聽信了上海電信有關人和恒通公司一些人“可以打擦邊球”的錯誤引導,觸犯了中國法律,應當受到行政法上的懲罰。但這個懲罰應當符合中國法律,罰當其罪、罪當其過,而不能受到枉法裁判。上海是中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相對發(fā)達的地區(qū),是國際窗口,上海的司法公正也是有口皆碑的,也是官方公開宣傳中一直追求的。上訴人希望上海高級法院能夠以一個公正、守法的心態(tài),對待我們的案件,堅持原則,糾正一審的錯誤,還我一個公正的結果。以在國際輿論和今后的歷史上都對得起檢驗。 由于兩上訴人的指向請求是共同的,因此我們共同向貴院提交一份上訴書。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上海南極星實業(yè)有限公司 上訴人: 方德成 200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