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師成功代理的工程糾紛二審案
2010-08-25 22:21:37
[京衡網訊]近日,由京衡王旭東、付勇勇律師代理的詹某某訴葛某某(本所代理的當事人)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本所律師的上訴代理意見全部被法院采納,上訴請求得到完全支持。 案情簡介: 2002年10月,杭州某土石方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將杭州繞城南線六標段路基土石方填筑和山體開挖工程交由詹某某與葛某某承包施工,2003年8月,該工程全部完工。經核算,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總額為8570512元,扣除管理費1062795元后,還應支付工程款為7507717元。2002年5月21日到2003年10月26日期間,公司向詹某某支付了2546610元工程款,向葛某某支付了2450000元工程款。 后因公司未將尾款支付給詹、葛二人,且葛某某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堂兄弟關系,詹某某認為葛與公司勾結侵害自己的利益,便于05年將某土石方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催討余款。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1、因與公司的承包協議上無葛某某的簽字,該工程承包人只有詹某某一人,葛某某只是作為詹某某承包工程的管理人員和經手人。2、詹某某在04年1月13日前支付的工程費為312萬元。 09年8月,詹某某以不當得利為案由將葛某某告上法庭,請求葛某某返還已收取的245萬工程款。 律師工作: 1、了解案情。接案后,通過與當事人溝通、尋訪知情人、查閱當事人提供的大量的材料,了解到葛某某事實上與詹某某確實是合伙關系。只因葛某某不識字,當時與詹某某的關系又好,加上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在與公司的承包協議上簽字,但收到的錢確實付在涉案工程上了。 2、訴訟方案的選定。了解案情后,本所律師認為:因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葛是詹承包工程的管理人員和經手人,要求法院重新確認葛、詹之間合伙關系,從正面突破葛某某有權收取工程款,不構成不當得利難度大,希望小,意義不大。如果從側面突破,尊重法院的判決,但葛某某當時確實認為自己是和詹某某合伙承包工程的,故領取了工程款后,便將收取的款項支付出去了。然后組織證據證明自己將245萬工程款用于涉案工程了,贏的希望就大了。 3、收集證據、整理材料。方案定下后,將涉案工程會計提供的所有賬本及發(fā)票、條子等進行整理、分類。由于工程03年就完工,今年打官司,間隔7年,時間跨度太長,許多資料已經不全或遺失,本所律師通過現場勘察、調查筆錄、材料供應商出證明、證人證言公證、前后條子比對;工程進度與用料、人工工資、管理人人員的工資、項目部實際解散日期進行比對等方式有效的組織證據,提出經詹、葛共同簽字并由詹某某支付的工程款為298余萬、葛支付的工程款為220余萬。共同簽字確認的對外付款為518余萬元。葛單獨簽字并用于涉案工程的款項達70余萬,葛某某合計支付:290余萬元。葛某某不構成不當得利的代理意見。 4、一審結果。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葛某是詹某承包工程的管理人員和經手人,不能認定其所經手并支付的220余萬葛某的個人錢款。故將518余萬的對外付款均認定為是葛某某支付的。但對葛某單獨簽字的70余萬,法院認定47余萬是葛某支付。 5、二審結果。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情緒激動,雖然對法院的判決相當失望,但對律師的工作給予肯定,并委托本所律師代理上訴。二審中律師通過申請涉案工程財務人員出庭作證、調取銀行帳戶進出單、提交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詹某總共支付的款項數額等證據對一審證據進行補強,證明詹某某實際支付的工程款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只有312余萬,葛某支付的工程款已超過實際領取的245萬,不構成不當得利。老天不負有心人,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共同簽字葛某主張是由其支付的220余萬至少有205萬是葛某某對外支付的。該205萬加上一審認定的47萬總金額已超過葛某某在公司領取的款項245萬元,上述款項均用于詹某某承包工程相關費用的支付。詹某某主張葛某某占有了從公司領取的245萬元依據不足,葛某某不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