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剛律師成功代理法律援助國家賠償案
2015-12-22 00:00:00
2015年10月15日,京衡律師事務(wù)所接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確定由本所程剛律師為何其輝申請國家賠償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當事人何其輝曾于2015年6月9日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4)浙經(jīng)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執(zhí)行錯誤為由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院已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過(2005)金中確字第10號決定書,決定對東陽市物資建材站提出的違法確認申請不予受理。因(2005)金中確字第10號決定書未經(jīng)法定程序撤銷,對本案仍具有羈束力。2015年7月3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金法賠立字第6號不予以受理案件決定書,決定對賠償請求人何其輝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程剛律師代理此案后,認真研讀相關(guān)案卷材料,詳細詢問當事人案件細節(jié),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提出如下代理意見:(1)根據(jù)2010年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已不再需要對違法行為先進行司法確認,且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賠償請求應(yīng)適用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2)金華中院的執(zhí)行行為存在明顯錯誤,理應(yīng)對本案請求人何其輝的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jīng)評議后,采納了程剛律師的代理意見,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浙法委賠字第12號決定書,決定撤銷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金中確字第10號決定書和(2015)浙金法賠立字第6號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指令本案由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程剛律師作為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資源庫成員,近年來承擔了大量的行政案件援助工作,其認真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專業(yè)的法律服務(wù)技能獲得了受援者的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