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召開“采用婚姻技術手段多獲拆遷補償款是否構成詐騙罪”專題研討會
2017-07-21 00:00:00
近期,西湖區(qū)開展了嚴厲打擊拆遷領域違法犯罪的行動,相關部門甚至在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前聯合發(fā)文認為以“虛假婚姻”形式騙取拆遷補償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由此引發(fā)了法律界的極大關注和熱烈討論。針對該熱點問題,京衡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于7月20日晚,在總部杭州黃龍世紀廣場召開了“采用婚姻技術手段多獲拆遷補償款是否構成詐騙罪”主題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由刑事部主任沈國勇律師主持。沈國勇律師首先介紹了西湖區(qū)轉塘街道有關案件的查處情況,并強調本次研討會是京衡刑事部內部研討會,僅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并為錢穎剛、徐佳佳兩位律師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提供辯護參考,但不對政府部門的做法進行評判。沈國勇律師建議與會人員圍繞三個焦點問題展開討論:1、此類案件中的結婚、離婚是不是虛假婚姻;2、此類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罪;3、認罪退贓對案件最終處理的影響大小。
研討會首先由錢穎剛律師及徐佳佳律師介紹相關案情,當事人夫妻為多獲拆遷補償款離婚后又各自結婚,但仍舊居住生活在一起,涉案金額超過100萬。
劉駿律師認為法律上不存在對于離(結)婚實質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只要離(結)婚證取得形式合法,就不存在虛假婚姻的說法;通過離(結)婚虛增補償人口存在被認定為隱瞞真相行為繼而認定詐騙的可能;此外還認為本案的處理結果在全國具有導向性,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最高院發(fā)文解釋,本案涉案金額百萬且不存在其他從輕減輕情節(jié),量刑在十年以上,即使當前退贓也不存在緩刑可能。
錢穎剛律師認為婚姻登記只需要形式審查,只要自愿登記即為合法有效婚姻,且婚姻法上對于婚姻效力只存在合法、無效、可撤銷三種規(guī)定,不存在虛假婚姻的概念,且本案中行為人不存在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行為,因此不構成詐騙罪。
吳水楠律師首先介紹了拆遷補償方式的歷史發(fā)展,認為此類案件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虛增應當補償人口”,在當前以人口作為補償基礎的政策規(guī)定下,“虛增應當補償人口”可以被認定是虛構事實的行為,此類行為存在打擊的必要性。但在本案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因金額特別巨大,吳律師認為判處緩刑存在難度,但也不排除最終網開一面的可能。
鄭旭江博士認為“假婚騙補”不宜構成詐騙罪存在十大理由:1、我國不存在“假結婚”的法律概念2、本案不符合詐騙罪中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認定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判斷更需要借助客觀行為的認定4、拆遷政策的歷史演變不禁絕過渡期的戶口人數變動5、“假婚騙補”類型的多樣性必然導成事實認定的復雜性6、政府出示的行政協(xié)議具有區(qū)別于民事合同的排他性7、期待可能性理論要求考慮當事人實施適法行為的可能性8、認定為詐騙罪會與國內判例相沖突9、假婚騙補”若構成詐騙罪將會引發(fā)一系列司法難題10、刑法的謙抑性要求我們反思先刑后民的社會治理策略。
在研討會的過程中,行政法律部副主任程剛律師為大家介紹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性質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協(xié)議,屬于行政行為,不同于民事合同,即使存在問題,政府也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因此無法通過認定合同無效、可撤銷等手段進行救濟。雷麗律師也提出,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后,行政協(xié)議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政府一方無權起訴,因此喪失了挽回補償款的救濟途徑。這可能也是政府通過刑
沈國勇律師認為,構成詐騙罪必須認定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此類案件在虛構事實方面認定較為困難,控方可能會從隱瞞真相方面突破。熊征宇律師認為,行為人在補償過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實的,沒有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行為,因此不構成犯罪。王素慧律師認為詐騙罪需要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本案不存在虛構事實的行為,而隱瞞真相則需要考慮政府部門需要審查什么事實,如果相關事實沒有要求審查,那么就不存在隱瞞真相的說法。鄭志錦律師認為如構成犯罪,會造成離婚期間債權債務關系等民事關系的混亂,且在構罪的前提下,政府相關人員是否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也值得探討。趙燕律師認為婚姻登記是形式審查,國家不得干預,本案情形是否能夠以刑事手段介入值得商榷。
與會人員經過激烈討論,一致認為此類案件不能認定為虛假婚姻,結(離)婚的動機和目的不影響婚姻的效力;絕大多數意見認為這種通過婚姻技術手段多獲拆遷補償款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且在涉案金額超過100萬的情況下,如果構成犯罪,即使目前取保,將來除非最高院特批,否則也無法適用緩刑。
最后,會議認為此類拆遷補償糾紛不應用刑事手段來解決,應當通過完善政策、查補漏洞、嚴格審查來規(guī)范拆遷補償工作,在目前已經大規(guī)模刑事立案的情況下,如果能實現退贓撤案則是一個最好的結果。